沈帥青:電器易壞 應立法保障維修權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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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19/01/15 00: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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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即將要求商家確保電器耐用及容易維修,旨在保障消費者權益及減少電子廢物污染。本地尚無此類法律保障,令市民在高昂維修費用及重新購買之間,被迫選擇後者。

家中電器適逢過了保養期便壞掉,維修既麻煩又昂貴,消費者只能扔掉,花錢買過部,更污染環境。歐盟近日正討論就維修權立法,強制商家推出耐用產品、並為問題產品提供維修,目前主要針對電燈、電視及大型家居電器,但亦有成員國官員認為應延伸至手機、打印機等小型電器。

外國早有「有預謀淘汰」(planned obsolescence)一說,指商家故意縮短產品壽命,強迫消費者不斷購買新產品。智能手機一向是眾矢之的,惟家居電器如洗衣機及電視一樣背後有「陰謀」,德國聯邦環境局與波恩大學一項研究發現,大型家居電器當中壽命不長於5年者,比例由2004年的3.5%大增至2013年的8.3%。

本港消費者對此類問題一定不會感到陌生。消委會表示,單是在2015年的首10個月內,便收到276宗涉及電視機的投訴個案,當中以投訴維修服務及產品質量為主,壽命短、屢修無效及欠缺維修零件皆屬常態;去年更表示,市面上部分智能手機更換屏幕的收費,等同新機價錢約4成,即等同叫人換新手機。

退貨無門、維修太貴,便只能扔掉。環保署統計,港人年均製造7萬噸電子廢物。世曾警告,電子廢物危害嚴重,當中常見的重金屬如鉛及鎘可破壞人類中樞神經及免疫系統,更可長存於土壤及水中,污染自然環境。

實施維修權,在外國已有先例。以美國為例,加州去年成為全美第18個引入此類法例的州分,要求電器商為消費者及維修店舖,提供有關的資訊及零件。加州實際上早有相當良好的維修法例,當地《民事法典》下,部分電器可獲長達7年的維修及保養,即使過了保養期亦照樣生效(見表)。

澳洲亦有類似法例, 保障消費者有權要求就故障的電器得到維修服務或更換。在2016年,不少iPhone 6用戶在升級至iOS 9時,因使用第三方零件而彈出導致死機的「Error 53」,蘋果公司因拒絕維修而被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告上當地法院,去年被澳洲聯邦法院罰款900萬澳元。

與之相比,本地有關電器維修的法例明顯落後,無法保障消費者,更無法保護環境。就維修權立法,應對商家有預謀淘汰電器,值得港府認真考慮。

外國立法保障消費者維修權

  • 美國︰據加州民事法典1793.03,商家有責為售價介乎50至99美元的電器在3年內提供維修保養,價逾100美元的電器更可獲最多7年的維修保養。
  • 法國︰當地有俗稱Hamon的法例,要求廠商清楚標示產品與零件壽命,更須免費維修或更換在2年內購買的產品。
  • 新加坡︰據保障消費者的法案Consumer Protection(Fair Trading)Act,商家有責在賣出產品的首6個月內提供維修、更換甚至退款。

撰文 : 沈帥青